1.納稅義務人 凡在本市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爲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都應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2.機動車適用稅額
類別 |
專案 |
計稅標準 |
全年稅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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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汽車 |
每輛 |
320元 |
包括電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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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汽車 |
每噸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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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二輪 |
每輛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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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 |
每輛 |
80元 |
包括機動車三輪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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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便摩托車 |
每輛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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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拖車乘人 |
每輛 |
2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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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 |
每噸 |
42元 |
包括拖拉機拖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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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牌 |
照每十天爲一期,每期按該種車輛稅額百分之三計征,不滿十天亦以十天計算。 |
3.計稅標準 車船使用稅根據車船的種類、、性能等分別確定計稅標準,如機動車:乘人汽車、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汽車拖車乘人按輛計稅;載貨汽車、汽車拖車載貨按載重噸位計稅。 4.納稅期限 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單位納稅每年上半年稅款在五月份繳納,下半年稅款在十一月份繳納。個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一次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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