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徵範圍和納稅義務人 凡在本市市區、金山衛石化地區、縣城、建制鎮和桃浦、安亭、高橋工業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2.計稅依據及地段等級適用稅額 (1)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 (2)本市土地使用稅按劃分的地段等級確定稅額,各地段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地 段
等 級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六級 |
七級 |
八級 |
九級 |
適 用
稅 額 |
7.50 |
6.50 |
5.50 |
4.50 |
3.50 |
2.50 |
2.00 |
1.00 |
0.50 |
3.納稅期限 (1)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在五月份繳納,下半年稅款在十一月份繳納。 (2)個人每半年繳納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繳納,下半年在十月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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