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徵範圍
凡在本市市區、金山衛石化地區、縣城、建制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和桃浦、安亭、高橋工業區的房産,均應按規定繳納房産稅。
2.納稅義務人
房産稅的納稅義務人爲産權所有人。 (1)凡産權屬國家所有的,以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爲房産稅的納稅人。 (2)凡産權屬集體單位的,以該集體單位爲房産稅納稅人。 (3)凡産權屬個人所有的,以該産權所有者個人爲房産稅納稅人。 (4)凡産權出典的,以該房屋承典人爲房産稅納稅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産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以其房産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爲房産稅納稅人。
3.計稅依據
自用房産的計稅依據是依照房産原值(房産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一次減除2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簡稱從價計征,稅率爲1.2%)、出租房産的計稅依據是以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簡稱從租計征,稅率爲12%)。
4.納稅期限
房産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期限爲: (1)單位納稅每年上半年稅款在五月份繳納入庫,下半年稅款在十一月份繳納入庫。 (2)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