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義務人
凡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2.計稅依據與徵收範圍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被佔用前3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爲耕地。
3.稅率
耕地佔用稅實行地區差別定額稅率。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的人均佔用耕地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規定不同的稅額。《上海市耕地佔用稅徵收實施辦法》(滬府發[1987]36號)規定:“
(一)一九八四年近郊四縣劃入市區行政區劃部分,以鄉爲單位,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的,每平方米爲十元;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每平方米爲八元。
(二)近郊上海、嘉定、寶山、川沙四縣(不包括已劃入市區行政區劃部分),每平方米爲六元。
(三)南匯、奉賢、松江、金山、青浦五縣、每平方米爲四元。
(四)三島(崇明島、長興鄉、橫沙鄉),每平方米爲三元。
(五)國營農場、勞改農場、部隊農場等,地處三島的每平方米爲三元;地處其他各縣的每平方米爲四元。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4.納稅期限
耕地佔用稅納稅期限爲三十天,即納稅人必須在經人民政府批准佔用耕地之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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