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爲契稅的納稅人。
1.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2.徵收物件及範圍
(1)契稅的徵稅物件是發生使用權轉移的土地和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房屋。其徵收範圍: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交換; 房屋買賣;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2)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稅: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房地産建設工程轉讓; 商品房的預售以及預售商品房的轉讓。
3.稅率
契稅實行比例稅率,《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稅率爲3—5%,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確定本市契稅適用稅率爲3%。
4.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權屬承受人應支付的價格。徵收契稅一般是以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作爲計稅依據。可分以下三種情況: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爲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徵收機關參照當地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爲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同時,《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其計稅依據由徵收機關參照當地市場價格核定。
5.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申報期限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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