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徵收範圍和納稅義務人 (1)徵收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下列消費品: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産品等産品。 (2)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2.稅目稅率表
稅 目 征 收 範 圍 計 稅 單 位 稅率(稅額) |
一、煙 |
每標準條(200支)調撥 |
價格50元(含50元)以上 大箱(50000支) 150元(從量計征) |
45%(從價計征) |
每標準條(200支)調撥 |
價格50元以下 大箱(50000支) 150元(從量計征) |
30%(從價計征) |
煙絲 30% |
二、酒及酒精 |
1.白酒 斤(500克)或(500毫升) 0.50元(從量計征) |
20%(從價計征) |
2.黃酒 噸 240元 |
3.啤酒 |
每噸出廠價3000元 |
(含3000元)以上 噸 250元 |
每噸出廠價3000 元以下 噸 220元 |
4.其他酒 10% |
5.酒精 5% |
三、化妝品 包括成套 |
化妝品 30% |
四、護膚護髮品 8% |
五、貴重首飾及珠寶 |
玉石 各種金、銀、 5% |
金基、銀基 |
合金首飾以 |
及金、銀和 |
金基、銀基 |
合金的鑲嵌 |
首飾、鑽石 |
及鑽石飾品 |
鉑金首飾 |
珠寶、玉石、 10% |
六、成品油 |
1.汽油(無鉛) 升 0.2元 |
2.汽油(含鉛) 升 0.28元 |
3.柴油 升 0.10元 |
4.石腦油 升 0.2元 |
5.溶劑油 升 0.2元 |
6.潤滑油 升 0.2元 |
7.燃料油 升 0.1元 |
8.航空煤油 升 0.1 |
七、汽車輪胎 3% |
八、摩托車 |
氣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3% |
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
九、小汽車 |
1.乘用車 |
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 3% |
在1.5升(含)以下的, |
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5% |
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 |
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 |
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15% |
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0% |
2.中輕型商用客車 5% |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10% |
十一、高檔手錶 20% |
十二、遊艇 10% |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
十四、實木地板 5% |
注:煙、白酒,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複合計稅方法。 |
3.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産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産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搆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在生産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搆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稅務分局批准,納稅人分支機搆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省級分局批准。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法,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爲發出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5)納稅人自産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移送使用的當天; (6)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7)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報關進口的當天。 納稅期限: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以一個月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進口應納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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