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徵收範圍和納稅義務人
(1)徵收範圍:是指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和銷售不動産。 (2)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
2.稅目稅率表
稅 目 |
征 收 範 圍 |
稅 率 |
一、交通運輸業 |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
3% |
二、建築業 |
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
3% |
三、金融保險業 |
金融業包括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貸款、金融經紀業、其他金融業務;保險 |
5% |
四、郵電通信業 |
郵政、電信 |
3% |
五、文化體育業 |
文化業: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體育業 |
3% |
六、娛樂業 |
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包括夜總會、練歌房、戀歌房)、音樂茶座(包括酒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如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等)、網吧 |
20% |
七、服務業 |
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
5% |
八、轉讓無形資産 |
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權、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
5% |
九、銷售不動産 |
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
5% |
注:娛樂業中檯球、保齡球自2004年7月1日起減按5%。 | 注:娛樂業中檯球、保齡球自2004年7月1日起減按5%。
3.計稅依據
納稅人的營業額爲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2)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3)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4)外匯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5)外匯買賣、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4.計算公式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5.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産,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不動産,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6.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爲月營業額5000元。
(2)按次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注: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個人。
7.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對一些具體應稅行爲,納稅義務規定的時間爲: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産,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將不動産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不動産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以一個月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納稅期限爲一個季度。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爲一個月。
8.建築安裝業務營業稅代扣代繳完稅憑證操作辦法
凡建築安裝業總承包人分包、轉包本市建築安裝業務,應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轉包人的營業稅,同時總承包人必須對分包人、轉包人分別開具代扣代繳營業稅證明單或完稅分割單。
總承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並按規定對分包人開具證明單。
分包人再將建築安裝業務轉包的,總承包人應對轉包人開具完稅憑證,即《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建築安裝業務總承包人代扣代繳轉包專案營業稅完稅分割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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