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爲進一步規範勞動力市場中介行爲,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根據《上海市經紀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中外合資、中個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又稱職業介紹類經紀機構)的審批、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經市外資委及其授權的審批部門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册,幷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申領職業介紹許可證書手續。職業介紹類經紀人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執業注册、資格認定備案和登記注册。
三、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又稱職業介紹類經紀機構),除應具備《條例》和《暫行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條件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應持有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上海市職業介紹許可證》;
(二)擬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有5名以上職業介紹類執業經紀人;
四、職業介紹類執業經紀人應當取得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職業介紹類執業經紀人的考試大綱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審定。
五、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程序:
(一)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應依法向市外資委或其授權的審批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審批部門在收到項目建議書的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給予立項批准文件,幷抄送市勞動保障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項目建議書批准後,申請者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名稱核准手續;
(三)企業名稱核准後,申請者應向市外資委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及章程,市外資委在收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頒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六、獲得批准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自接到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册;幷應予登記注册之日起10日內,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上海市職業介紹許可證書申領備案手續。
七、依據本實施意見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遵守勞動保障部門對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要求,定期上報有關數據。
凡需要舉辦招聘洽談會的,都應及時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本市職業介紹許可證書實行年檢制度。
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機構投資者變更、股權比例發生變化或設立分支機構等,應按第五、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構審批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幷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適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上海市職業介紹管理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