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注[1995]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 核准企業注銷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爲,是維護正常經濟秩序,保護合法經營的具體措施。企業終止經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二、 在正常情况下,企業注銷登記,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經登記機關核准,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和公章,幷將注銷登記情况告知其開戶銀行。
三、 企業法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原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直接做出注銷登記的决定,收繳營業執照和公章,幷將注銷登記情况告知其開戶銀行。
四、 企業所持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已過期,不得再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既不辦理延期手續又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本文第三項的原則處理。企業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無照經營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 登記機關依據本文第三項直接做出注銷登記的决定後,被决定注銷的企業債權債務的清理,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