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十四個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對外國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登記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爲保證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在我國同行業不重名,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預先進行名稱登記。
二、本通知所稱外國企業指的是在中國境外的外國資本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指的是在中國境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參與合作開發資源的外國企業。
三、外國企業辦理名稱登記,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
外國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外國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中、外文兩種文本);
(2)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出具的近期合法開業證明。外國企業的名稱登記核定後,保留期爲2年。逾期仍需在中國保留名稱的,可重新申請名稱登記。
四、開辦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投資者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受托登記機關)申請擬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登記。
投資者申請名稱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投資者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2)開辦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准文件;
(3)投資者各自所在國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受托登記機關審查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的名稱,保留期爲一年。在保留期內不申請企業登記,其登記的名稱自然失效。在保留期內不申請企業登記而仍需保留登記的名稱,可申請延長保留期,延長的保留期期限最長爲一年。在延長的保留期內仍不申請企業登記的,其登記的名稱自然失效。
五、廣東、福建省,各經濟特區、十四個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登記,應書面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方可核定。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登記後,分別向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受托登記機關發出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
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登記保留期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之日起計算。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名稱登記,應填寫名稱登記表,交納名稱登記費300元人民幣。
七、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冠以國家聯名、國家與地區聯名(例如中美、中日、中港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利用外資項目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字樣。國務院各部、委、局的利用外資項目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擬冠以“中國”、“中華 ”字樣,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中文名稱,同時也可以申請外文名稱。對名稱字號爲國家或地區聯名簡稱的外文名稱應音譯,不得意譯,例如:華美……公司,應音譯爲“HuaMei”,而不得譯爲“China-America”或“Sino-Amer ica……”。
八、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未辦理企業登記的,不得以核定的或其他名稱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九、華僑、港澳企業及其在華投資開辦的企業名稱登記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在《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公布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核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暫不作變動。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