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的發展,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現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4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以及申請資質,按照《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四、本補充規定由建設部和商務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五、本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