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允許外商獨資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時間:2005年12月11日
2、 外商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可以從事的營業範圍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爲代理人或者獨立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範圍包括:
(1) 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2) 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3) 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4) 繕制簽發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 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 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7) 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8) 諮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3、 外商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00萬美元;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一年且合營各方出資已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內。分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公司,應增加註冊資本12萬美元。
4、 外商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的經營期限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
5、 外商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的申請條件
(1)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是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幷有穩定貨源的單位。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應當在申請項目中占大股;
(2) 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其資格由業務人員原所在企業證明;或者,取得外經貿部頒發的資格證書;
(3) 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自有房屋。場地須提供産權證明;租賃房屋。場地。須提供租賃契約;
(4)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一定數量的電話。傳真。計算機。短途運輸工具。裝卸設備、包裝設備等;
(5) 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是指在本地區進出口貨物運量較大,貨運代理行業具備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和潜力,幷申報企業可以攬收到足够的貨源;
企業申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範圍中如包括國際多式聯運業務,,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從事以上經營範圍有關業務3年以上;
(2) 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網絡;
(3) 擁有在商務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
上海註冊外商獨資經營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公司
1、 空運銷售代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分爲下列兩類
(1) 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經營國際航綫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航綫的民用航空運輸 銷售代理業務。
(2) 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經營國內航綫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航綫外的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2、 最低的註冊資本
(1) 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註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2) 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註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五十萬元
銷售代理人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或者一個營業分點,應當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五十萬元。
3、 設立條件
(1) 有固定的獨立營業場所;
(2) 有電信設備和其他必要的營業設施;
(3) 有民用航空運輸規章和與經營銷售代理業務相適應的資料;
(4) 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運輸銷售人員相應業務合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4、 受理部門
(1) 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2) 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廣州市民航地區行政管理機構
5、 報送資料
(一) 申請書;
(二) 企業章程;
(三) 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簡歷及銷售業務人員名册;
(四) 營業設施和電信設備情况;
(五) 驗資證明;
(六) 經濟擔保證明;
(七) 航空運輸銷售人員相應業務合格證書的影印件;
(八)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
(九)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
申請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貨運銷售代理業務的,幷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認可證書》影印件。
6、 頒發資格證書
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