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惠稅率
1、深圳經濟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統一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稅。
2、從事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值達到當年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準,當年減按10%的稅率納稅。
二、減免優惠
1、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免繳3%的地方所得稅。
2、對從事港口、碼頭開發經營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裡所說的特區企業,是指稅務機關實行查賬徵稅的企業(下同),實行定額定率繳稅的企業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照顧。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在5年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下同)。
3、對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產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基礎工業(如鋼鐵、煤炭、冶金、電力等工業)和經市政府確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6年至第8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生產性行業,其範圍限定於:機械製造、電子行業;能源工業(不包括開採石油、天然氣); 冶金、化學、建材工業;輕工、紡織、包裝工業;醫療器械、制藥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不包括客運業);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資訊諮詢和對生產性設備、精密儀器的維修服務業;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立的其他行業。
先進技術企業,是指採用的技術、工藝和主要設備屬於國家公佈的鼓勵投資的項目,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是國內短缺的,或其產品是新開發的,或對國內同類產品能更新換代、增加出口或替代進口的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特區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無生產性業務的,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產性業務的比重多大,都不得作為生產性行業的企業享受有關減免稅優惠。但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兼有生產性業務和非生產性業務的,或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僅有生產性業務,但其實際也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可按以下辦法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上述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稅期限內,兼營性企業可在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享受該年度相應的減、免稅待遇;其非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減、免稅優惠待遇。
4、對從事服務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2和第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包括技術、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業)、資訊業(主要包括以下行業:1、統計資訊、科技資訊、經濟資訊的收集、傳播和處理服務;2、廣告業;3、電腦應用服務,包括軟體開發、數據處理、數據庫服務和電腦的修理、維護。)技術服務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6、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包括提供技術推廣、良種供應、植保、配種、機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蟲害防治、氣象資訊和科學管理,以及收割、田間運送等服務的企業和單位,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繳納所得稅。如果這些企業和單位兼營農業生產資料的所得,應分別核算,按規定徵收所得稅。
7、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繳所得稅,第2年減半繳納所得稅。
8、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或者免繳所得稅1年。
9、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或者免繳所得稅1年。
10、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減或者免繳所得稅。
(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繳所得稅3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100%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繳納所得稅2年。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
(3)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餘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餘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以上所說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1990年第66號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範圍執行,即:服務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同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是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從業人員中60%以上為城鎮待業人員;過去就業人員存續期間,根據當地就業安置任務和企業常年生產情況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鎮待業人員。
三、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凡在我市設立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繼續享受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二)從2000年7月1日起,對我市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積體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五)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
(六)產品出口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實,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對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屬於國家級新產品試製鑒定計劃或試產計劃的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試製鑒定計劃或試產計劃的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兩年內,經市有關部門審定,由市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利潤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實行財政補助。
(九)內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高新技術企業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支出可按據實扣除的原則全額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繳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一)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和科研設備,根據實際情況,並按有關制度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十二)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十三)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十四)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五)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六)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政策
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一部分收入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是:
(1)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2)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准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4)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5)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6)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7)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8)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9)經國務院明確批准的其他項目。
五、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繳納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佔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繳納所得稅。
六、預提所得稅的減免稅規定
預提所得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取得來源於我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擔保費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其計算是以取得的全部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A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作任何費用扣除。 按照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擔保費和其他所得,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繳納10%的所得稅,但對於下列間接投資所得享有減免稅優惠:
(一)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繳所得稅。這裡所謂的“利潤”是指按投資比例或股份以及其他非債權關係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即股息紅利。
(二)下列利息可以免繳所得稅: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
2、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包括對外國銀行按國際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國務院批准對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所得的利息。
3、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買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的利息。
4、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1995年底以前,同中國(特區以外)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提供貸款、墊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條件優惠、利率低的利息,經申請批准,可以免繳所得稅。
(三)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免繳所得稅。
上述第(一)項所說的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減免所得稅後的利潤取得的所得;第(二)項第1點所說的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組織;第(二)項第1、2點所說的中國國家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和其他經國務院批准的對外經營外匯存放款等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上述第(三)項所說的特許權使用費減、免所得稅的範圍如下:
1、在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方面提供下列專用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1)改良土地、開發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
(2)培育動植物新品種和生產高效低毒農藥的技術;
(3)以農、林、牧、漁業進行科學生產管理,保持生態平衡,增強抗禦自然災害能力等方面的技術。
2、為科學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機構進行或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科學實驗,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3、在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4、在節約能源和防止環境污染等方面提供的專用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5、在開發重要科技領域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1)重大的先進機電設備生產技術;
(2)核能技術;
(3)大型積體電路生產技術;
(4)光集成、微波半導體和微波積體電路生產技術及微波電子管製造技術;
(5)超高速電子電腦和微處理機製造技術;
(6)光導通訊技術;
(7)遠距離超高壓直流輸電技術;
(8)煤的液化、氣化及綜合利用技術。
七、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40%的稅款。如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