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率由30%减按15%執行;地方所得稅免徵。
在深圳市設立的産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减徵企業所得期滿後,年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减接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深圳市設立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减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延長3年减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8年减半徵收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項目投産後,不論該企業是否享受過所得稅减免優惠,對該項目所獲利潤給予3年免徵所得稅優惠。
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從認定之年算起,其增值稅以上一年爲基數,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財政部門按50%的比例返還企業。
在深圳新設立的以出口爲主的外商投資企業,减半繳納其工業用地"土地使用費",經認定的先進技術項目,减半繳納土地使用費5年;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所或新購置的生産經營場所,5年內免徵房産稅;其它項目3年內免徵房産稅。
有限責任公司作價出資的技術成果,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屬於高新技術的,其占注册資本的比例可擴大到35%,合同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圳設立科技開企業,其股東不受戶籍限制,注册資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2年內分期繳付。
在深圳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對深圳高新技術産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總投資額的比重不低於70%的,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執行;幷可按當年總收益的3%-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補償以前年度及當年投資性虧損。
外國投資者、港澳臺人士投資與辦高新技術企業,其出資不足注册資本25%的,可注册爲內資企業。
在深圳市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客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在深圳經濟各地區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從開業之日起5年內免徵營業稅。深圳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在特區內行産幷銷售的貨物,免徵生産環節增值稅。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貨物,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對經確認和授予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商務資格,幷取得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簡稱商務單位)承接的來料加工業務,免徵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各類加工企業通過商務單位代理承接來料加工業務,取得的來料加工工繳費收入,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經海關批准,專爲生産出口産品進行保稅加工的企業,可設立加工貿易保稅工廠。保稅工廠爲外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爲製造出口産品而進口的料件,准予緩辦進口納稅手續,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免徵關及增值稅。
對在深圳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工作人員實行國民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凡生産國家非配額、許可證限制産品的,內外銷比例由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自行確定和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用電電價與內資企業同樣標準;在深圳工作、學習的外籍人員,購、租各類房屋以及就醫、游覽旅游景點,享受境內居民同等的服務價格待遇。
相關資料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簡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