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地方稅收各項稅收優惠辦法按稅種劃分概括爲:
(一)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1、優惠稅率
(1)深圳經濟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統一按照15%稅率計徵企業所得稅。
(2)從事生産性經營的特區企業按規定减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産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减按10%的稅率計徵當年企業所得稅。
2、减免優惠
(1)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免繳3%的地方所得稅。
(2)對從事港口、碼頭開發經營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從事工業、農業、交通運輸等生産性行業的特區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减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經市政府確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第3年至第8年减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4)對從事服務性行業的特區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2000萬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2年第3年减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特區其他地方稅種的减免優惠
1、納稅單位新建或購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違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購置之月起免納房産稅3年。
2、特區企業的營業稅、車船使用稅等其他地方各稅執行全國統一减免優惠政策。 納稅人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查詢可直接與各徵收分局稅政宣傳科或市地稅局有關業務處室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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