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為二人至五十人;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如下: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構審批的,公司創辦人需提出有關申請並獲得批准文件;
(2)創辦人的全部出資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創辦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深圳有限公司條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的文件和資料除上述外,還包括公司名稱准用證明、公司住所或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分證明與資格證明。
(3)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4)設立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的,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後領取營業執照。
《公司法》對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期限未作規定。《廣東省公司條例》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可以派員查驗出資情況,對符合該條例規定條件的,應自接到公司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登記。《深圳有限公司條例》有關受理登記的期限也定為三十日,並規定,不予登記的應給予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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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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