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的規範要求(適用內外資企業)
1、企業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不得在名稱中包含另一個法人名稱。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國際組織名稱、國家(地區)名稱、政黨、宗教名稱、國家機關、黨政機關、軍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稱、軍隊番號或代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名稱、國家與國家(地區)、國家(地區)與行政區劃聯名及其簡稱作商號。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謂)與中國(含習慣性稱謂“中”或“華”)聯名作字號,如“中日xx飯店”。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漢字數字除外)。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現行標準簡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體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簡化字。
3、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
4、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對公衆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利益的內容。
5、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即企業名稱不僅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也應符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6、企業申請登記注册的企業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3年的原名稱相同,也不得與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的名稱相同。
企業名稱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全國”、“國家”、“國際”字樣。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只有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樣:全國性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這些條件主要適用於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1995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5]36號),規定:除國務院决定設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設立的公司(包括各類經濟實體)一律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