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公司名稱)的變更
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填寫《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幷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報告;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3)企業的章程;
(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申請變更名稱須報經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准文件,幷應當在主管機關或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提出企業名稱變更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應提交公司股東會的决議,或按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名稱變更程序辦理,幷提交相應的文件。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如超出其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稱登記管理權限的,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報有權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方可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其申請變更的名稱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登記主管機關應在受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幷經審查同意後,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幷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審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幷核發《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
登記主管機關依據《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辦理該企業的名稱變更登記,同時填寫《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回執》,將回執和該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一幷寄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稱的地方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如其申請的新名稱仍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權限範圍的,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如其申請的新名稱已不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權限範圍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變更,幷將變更情况及結果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應自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