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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註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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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註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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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類表》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以及中國自1988年11月1日起採用國際分類以來的使用實踐,針對中國的國情實際對商品和服務的類似群組及商品和服務的名稱進行了翻譯,調整,增補和刪減而制訂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類表》亦隨著國際分類表的修訂而作相應的調整。
目前中國所使用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02年版)是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八版)制訂的,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於2002年9月19日向全國下發“關於執行第八版《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通知”。
二、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應儘量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規範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填寫。
商品名稱或服務專案是整個商標註冊工作的中心環節之一,它決定了註冊商標保護的範圍。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指明具體的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並且,一份申請書上填報的商品或服務只能限定在一個類別之內。商品名稱或服務專案力求具體、準確、規範,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範圍。一般說來,一個商品在商品分類表中有正規名稱時,應使用分類表中的規範名稱。某些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如“家用電器”,因為它包括的範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至少五個類別的商品。例如第七類的洗衣機、家用電動碾磨機;第八類的電動刮胡刀;第九類的電熨斗、電熱捲髮器;第十類的電動按摩器;第十一類的電冰箱、電熱水器等。諸如此類的情況還有“塑膠製品”、“皮製品”等。
因此,使用商品分類表中規範的商品名稱及服務項目,有助於加快商標的註冊進程,確保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
三、《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由多個層次部分所組成:
1、類似商品和服務類別。用“第…類”表示,全表共有45個類別,其中前34類為商品分類,後11類為服務分類。
2、類似商品和服務群組。用四位元數位和相應的名稱表示,數字中,前兩位元表示所屬的類別,後兩位表示類似群組號;
以上類別標題名稱和類似群組名稱,均不得用做商標註冊時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再允許填報商品和服務類似群名稱的決定”商標〔1996〕7號)
3、類似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及編號。名稱在前,編號在後,並由六位數所組成;前端有“C”字標注的編號,表示該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及編號未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列入,但屬中國常用的。
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按此處的具體商品(服務)名稱和編號填報所需註冊的商品項目名稱
四、《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商標審查人員、管理人員、商標代理人、商標申請人以及商標使用人判斷商品和服務類似與否的主要依據和參考工具,但不是唯一性的法規性檔。對於某些商品和服務是否類似還要結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體的服務行業、服務實施場所、服務的對象等實際情況進行判斷。(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商標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類似商品或者類似服務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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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兩條同類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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