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外平等原則
商標法平等地保護本國人和外國人,不用說在日本擁有住所者,即使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或居所者,在與日本人同樣的注册條件下受到同等保護。因此,即使目前在日本國內無住所者、或沒有總部、分支機構和營業所的法人也受到保護,爲將來到日本投資時保護商標權提供了法制保障。
2、采用申請在先的注册制度
商標法的制度規定,即使某一商標沒有實際使用(不論使用場所在國內還是國外),但有意在將來使用的,只要具備一定條件即可注册。企業準備將來進入日本,預先考慮好申請自己將要使用的商標很重要。但是,如後續章節所述,商標注册後3年之內不使用,其權利有可能被取消,對此要加以充分注意。(但是,3年內只要用過一次就可以避免注册被取消)。
3、商標的保護對象(商標的定義)
下列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1) 文字構成的商標(所有日本文字、歐美文字和其他外國文字)
(2) 圖形、記號構成的商標
(3) 文字與圖形、記號組合構成的商標
(4) 立體商標(1996年法律修訂後新增的保護對象,現在,玩偶、球體、立體招牌等都作爲保護對象)
另外,除上述由商標的組成要素構成的保護定義以外,還制定了“團體商標注册制度”。這項制度是根據1996年的法律修改後新列入的商標保護制度。由經營者組成的團體(不具備法人資格者除外)以其成員的共同使用爲目的而註冊商標,爲了振興地區搞活特定的行業,團體作爲核心,以保護用自主品牌對特性産品的命名。
根據2005年修訂的法律,爲了加强保護地區品牌,還引入了《地區團體商標制度》,即便是由“地區名稱”以及“商品和勞務的普通名稱”所構成的標志(例如:松阪牛、青森蘋果等),只要滿足在一定地區內爲人所周知的條件,就准予注册。
4、判斷商標的類似性
商標的類似性可以根據稱呼、外觀以及概念三個要素進行綜合或個別判斷。
(1) 商標的稱呼
該文字商標的發音或名稱。根據日本的羅馬字母和英語教育水平,可以說用羅馬字母表達的日語詞匯或英語單詞,基本能够理解正確的發音。但是其他語言未必能根據其文字來判斷準確的讀法。對於外國文字所構成的商標,爲了避免讀法上的歧義,可以事先用日文假名標注發音的形式申請商標註冊等,最好爭取使商標的正確稱呼得到保護。
(2) 商標的概念
由該文字商標中所認識到的含義。外國文字構成的商標,例如“BLACK CAT”會産生“黑猫”概念。但是象德語的“SCHWARZ KATZE”或西班牙語的“GOTO NEGRO”等幷不能使人直接聯想到“黑猫”,有可能被認爲是某個無特定意義的新詞,因此即使注册了該商標,也可能無法排除會産生“黑猫”概念的第三者的商標。此類情况下,最好另行注册用相應的日語譯文構成的商標。
(3)商標的外觀
一般的日本客戶不能作爲文字理解的蒙古語、印度語等,被當作圖形商標識別。 此時就不能享受作爲文字商標的實際利益,因此,將它的譯文或者譯音的日語文字構成的商標權予以注册也是方案之一。
另外,日本的商標與其他各國相比存在以下差异。請注意與本國保護制度的不同之處。
(1) 氣味、味道不作爲保護對象。
(2)動態商標,即運動著的動物之類的商標不作爲保護對象。
相關資料:日本商標註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