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德國商標註冊由哪個機構管理?
答:德國商標註冊由德國商標局管理,位址是:Deutsches Patent-und Markenamt,Postfach 260108,80058 Munchen,Germany. Tel:+49-89-242278-0,Fax:+49-89-242278-24。
問:在德國注冊商標對申請人有何限制?
答:根據德國商標法,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是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商業者、或自然人。
問:在德國注冊商標是否必須委託他人辦理?
答:在德國申請商標註冊,必須委託經德國商標局認證的、註冊地在德國的(商標)律師事務所或商標代理律師辦理,德國商標局不直接受理商標註冊申請。
問:在德國注冊商標,其申請人能否以兩人公司的名義共同提出一份申請?
答:商標專用權的主體資格只能一個,因此一個商標的註冊申請只能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一個公司或一個人名義申請,不能以兩個公司或兩個人的名義共同提出。若某一商標確需兩個公司共同使用,則可以以其中一個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然後由申請註冊者許可另一家公司使用。
問:商標註冊需提交哪些文件?
答:1) 5份需註冊的商標圖案的黑白墨稿,規格不得小於5cm×5cm,最大不超過 10cm×20cm。(請求保護顏色的應附著色圖樣,並加注指定顏色);(客戶向本公司提供商標圖案時,可以提供一份電腦可讀格式的圖案);
2) 申請人的詳細通信地址(中、英文);
3) 商品/服務的國際分類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清單等資訊;
4) 申請人簽字的商標代理委託書。
問:商標註冊申請需要提交的委託書嗎?
答:商標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不必遞交委託書。
問: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服務分類是採用德國分類,還是國際分類?
答:德國商標申請註冊是採用尼斯協定的商標註冊用商品/服務國際分類。商標註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表》確定申請類別,填寫該表的商品名稱(可對照中國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發佈的分類目錄及內容)。
問:商標註冊申請人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是否可以更改註冊事項?
答:商標申請人遞交商標註冊申請後,該申請已進入法定的審查程式,不能提出更改註冊事項。如需增加商品或改變商標圖樣,需再次提交新申請。但依照德國商標局在審查中的補正通知、審查意見書的要求而刪、改商品和修改商標圖樣的,不受此限。
問:一件商標從遞交申請到核准註冊大約需用多長時間?
答:依具體情況而定。如商標申請在法定的必經程式非常順利的情況,一般約需18個月(包括公告期)。但若該商標申請在審查程式中出現商標局核發補正通知、審查意見的情況,或者進入特別程式,即出現商標申請被初步審定公告後遭他人異議或商標申請被駁回後申請復審的情況,商標申請最終獲准註冊則需要更長時間。
問:商標註冊申請中的"優先權"是怎麼回事?
答:中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根據《巴黎公約》第四條及《商標法》第九條規定,《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自1985年3月19日起,向任何一個成員國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而後又在另一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服務上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可依公約規定在首次申請後六個月內要求優先權,即將其首次申請日視為在中國的申請日。例:申請人于1996年1月30日在中國首先提出一項商標註冊申請,若其在1996年7月29日之前(含29日)又向的德國在相同商品/服務上提出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並在申請時要求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則其商標在德國的申請日即為1996年1月30日。
問:商標註冊申請要求優先權的,需提供哪些文件?優先權文件是否可以後補?
答: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提交書面聲明,寫明首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申請號和登記國家,並提交在中國首次提出註冊申請的副本。該證明文件可以在商標申請日後的三個月內補交。
問:要求優先權的商標申請,其內容是否必須與基礎申請一致?
答“要求優先權的商標申請,其申請人、地址、商品類別、商品、商標都必須與首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完全一致。
問:注冊商標有效期限是多少?有效期內有何基本權利?有效期到期後是否可以續展?
答:注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商標獲得註冊後,其所有人擁有轉讓、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的權利。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此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