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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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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之用途

國際貿易公司(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在低稅率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的最普遍用途是進行國際貿易。在國際貿易中引入離岸公司能夠獲得大幅度減稅的機會。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國家生產產品,並將它銷售往另一個國家,那麼由此產生的利潤可積累在該境外公司,不需納稅的。在亞洲,對於重開發票之類的貿易活動,香港無疑是一個很受歡迎的地方。香港應用地域來源收稅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於香港的利潤才須邀交利得稅,在香港境外所賺取的所有利潤即使匯到香港也不須邀交利得稅。因此,在某些情況下,香港實際上是一個無稅區。

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境外公司的另外一個用途是用來控制子公司、聯合公司、上市公司、私人公司以及合資項目的投資。在許多情況下,因特殊投資所帶來的資本增值可不須交稅。另一方面,利用在同締約國有雙重課稅協定的無稅或低稅司法管轄區建立的公司,可以把股息的預扣稅大大降低。

中間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運用境外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對外轉投資可以說是所有境外公司的運用中最複雜的一種,其主要優點如下:

1. 規避政治風險、轉投資國家如果與本國無良好外交關係,運用境外公司可多一層保障,不會因兩國間的外交惡化而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作。
2. 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盈餘可累積於境外公司有延緩課稅及方便資金調度等優點。
3. 承受有限責任,對外投資若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將來的投資風險不致於直接波及母公司。
4. 便於合併或轉讓,在國際投資中,將境外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與其他企業合併或轉讓給其他公司,是最簡便且成本最低廉的方法。
5. 塑造良好形象,以多重控股的方式轉投資投資其他地區可塑造初本身企業國際化的優良形象。

免稅在控股公司的考慮上是一個重要因素,但絕不是唯一的考慮。公司設立地點的選擇、整體架構的規劃及公司組織章程,也都極為重要。

金融公司(Financial Company)

對於一個跨國投資的企業而言,以境外公司來作為集團的財務調度中心可說是絕對必要的行為。茲簡要說明如下:
1. 調整企業集團的股利發放,一個跨國企業並非在每個國家都可以穩定獲利,透過境外公司來調整股利的發放,可以讓盈餘平穩化。
2. 方便資金調度,利於轉投資,將集團資金集中於境外公司調度,隨時可掌握商機投 入資金,省去了可能因外匯管制或其他不利因素而延誤商機。
3. 特殊的融資安排,例如投資某地區,運用部份投入股本,部份向境外公司舉債的方 式,如果被投資地區對利息匯出的扣繳率低於所得稅率,就有租稅利益存在。此外 還可陸續收回資金。對投資於政治不穩定地區而言,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有關運用境外公司來從事集團財務調度的方式可說是不勝枚舉,以上三例,只是例示性說明,讀者應針對自己本身的情況與專家討論,才可獲得一個絕佳的規劃。

個人服務公司(Service Company)

在工程、航空、金融、電腦、電影和娛樂業提供專業服務的個人,通過建立海外個人服務公司,可以獲得大幅度減稅的利益。利用海外公司,可以在個人通常居住國以外的地方提供多種個人服務,所得的酬金可以存在國外,不必納稅。以這種方式構成的個人收入可降低個人所得稅。

雇傭公司(Employment Company)

對於赴海外投資的企業來說,派駐海外工作人員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運用境外公司來聘雇員工赴海外工作,可能為公司省下一些行政事務上的花費。更可有效地降低海外工作人員的稅務負擔,對這些離鄉背井辛勤工作的人來說,實質所得遠比其他一切事務都來得更重要。

船舶公司(Shipping Company)

運用境外公司來擁有船舶的所有權,已有悠久的歷史。可能你會常聽到在巴拿馬或賴比瑞亞等地註冊的船籍。當船舶屬於一個境外公司所擁有,將來這船舶的收入即為此境外公司的收入,通常境外公司是免稅或是稅率即低,對船東而言即享有極大的好處。另外一個好處是註冊船籍的國家通常與其他國家有相當的友好關係,方便船舶在其他港口停泊。簡而言之,稅負的考慮及政治法律面的因素是船舶普遍在免稅天堂國家註冊的關鍵。

稅務籌畫(Tax Planning)

在稅務籌畫逐漸被廣大納稅人和相關政府部門接受的今天,註冊海外離岸公司已是許多企業所採用的稅務籌畫方法之一。

選擇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公司,可以轉移和積累與第三國營業或投資而產生的利潤,其典型的做法是:當甲國某公司欲向乙國進行投資時,該公司首先在國際避稅地建立外國公司,然後通過外國公司向乙國進行投資,以取得合理避稅的目的。如國內一公司出口一萬台設備給第三國,這家公司可以先向離岸地子公司出口一萬台設備,然後由子公司向第三國出口,雖然子公司並未實現貨物中轉,但國內這家公司可以將其銷售收入轉入公司的賬上,利用離岸地子公司的免稅優惠達到避稅目的。

國際型企業可在離岸管轄區虛設一家信託投資公司,然後把它的財產虛設為避稅地的信託資產,就可以達到避稅目的。比如,某跨國企業在巴哈馬群島設立一家信託公司,並把遠離巴哈馬群島的財產虛設給該信託公司,隨後將財產經營所得掛在信託公司的賬上,從而避開納稅義務。

對於那些主要是跨國從事各種貿易和勞務貿易的公司,則可以利用避稅地的子公司,通過壓低或提高轉讓定價的方法,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體現在避稅地公司的低價購入和高價售出。

持有海外資產(Holding of Overseas Company)

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通常有許多好處。例如:可免除遺產稅,不須經過繼承的方式即可移轉不動產,可免除資本利得稅,轉讓容易,只要把持有海外資產的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即可達到目的,有效地降低了移轉成本及買、賣雙方的稅務負擔。目前赴海外投資的人日益眾多,在購買不動產時,必須考慮深遠,因為各地的法令不盡相同,只有事先規劃才能免除將來的麻煩。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海外不動產,在國際上早已廣泛被運用,在臺灣因為土地法對外國人持有本國土地有若干限制,所以在臺灣並無法適用。未來是否有機會可運用,將視法令修改的情形而定。

遺囑規劃(Estate Planning)

對於具有相當的財富的人而言,為其突然身故時而突然引起的突發狀況,預作規劃是不得不做之考慮。尤其是那些財產分佈於數個不同國家者,情況就愈顯複雜。因為每個國家的法令必然不盡相同,除了稅務上的考慮以外,可能還會有一筆為數可觀的法律費用,必須支付於遺產移轉的手續上。無論如何,只有在事先規劃才可免於支付這些不必要的費用及曠日費時的手續。

茲舉一例說明如下,某甲與紐西蘭友人共同在紐西蘭投資設廠,日前某甲因病過逝,而其遺產由其妻子與子繼承,但若甲妻要取得紐西蘭工廠之股權,勢必要在紐西蘭支付稅金才可進行股權轉讓手續。如果某甲早在生前即運用境外公司來預作遺囑之安排,即可為後人免除大部分麻煩。

資產保護(Asset Protection)

在面臨好訟時代的今日社會,為避免來自於訴訟或是其他債務關係所引起的追索權,運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個人資產的確可以有效地達到保護本身資產的目的。

對一個辛勤工作的人來說,所有資產可能是他一生努力的成果,如果面臨了訴訟,或是業務上的小過失,甚至於車禍都可能輕易的讓他一生的辛苦都變成白費。為了消除這樣的疑慮,境外公司應該是一個絕佳的選擇,對於設立人來說,其家庭也更有保障。

信託(Trust)

離岸公司在信託關係中只是一種運用的工具。因為境外公司的諸多特徵中,恰恰都符合了信託的需求,所以設立一個信託通常都會同時運用一個以上的境外公司與其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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