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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将于2014年3月3日正式实施

香港新《公司条例》将于2014年3月3日正式实施

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停滞后,立法会终于在2012年7月12日通过了新的香港《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上一次对现行《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现行条例》)进行重大检讨和修订 已是在1984年。《现行条例》的大部分条文仍然是以《1929年英国公司法》为蓝本,公众一般都认为有必要对此法例进行全面修订。


目前,《现行条例》为规管香港设立和经营公司(包括在香港营运的海外公司)提供了法律框架,而《新条例》也将继续承担此任。《新条例》将引入广泛的修订,此等修订不仅会对公司,而且 会对那些与公司有往来的当事人(如成员及债权人)产生影响。


《新条例》已于2012年8月刊登于政府宪报,并将于2014年3月3日起正式实施(下称「生效日期」)。自生效日期起,《现行条例》中的所有规定将予废除并由《新条例》的规定所取代,但招股 章程和清盘与破产规定除外。该两个范畴将保留在《现行条例》中,届时《现行条例》将被重新命名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中。另外,香港政府也宣布,将 另行检讨清盘及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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