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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深圳市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内容如下:

  1. 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元(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 根据2019年度深圳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人民币2,200元,2019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人民币10,646元,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深圳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人民币2,200元,上限为人民币31,938元。   

  4.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2020年7月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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