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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及运营权力

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及运营权力


外国企业(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和确认后,该经营范围将被列明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公司)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在实践中,一般外国企业办事处的登记证上都注明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或类似字样。但是,中国法律对于经营活动的概念并无准确的定义。

虽然中国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例如,为了办公需要,办事处必须购置办公用具。

显而易见,一个代表处与一家计算机公司签订的购买一台计算机供其自用的购销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合同,代表处签订该合同,仅是为了其自身运转和存在的需要,并未超越其经营范围。相反,如果办事处与某家计算机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计算机的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将这台计算机转卖给第三方以营利,则这种购销活动应视为是商业活动,是一种经营行为,代表处从事该类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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