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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权责及聘请雇员简介

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权责及聘请雇员简介


一、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Chief Representative)


1、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委任


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由派处公司委任,代表派处公司管理代表处。派出公司可以随时变更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


2、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国籍限制


中国的法律对外国公司常驻中国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国籍并没有作处任何限制。也就是说,任何国家的居民都可以出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一职。并且,该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不必长期居住于中国大陆。


3、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人数限制


外国公司申请于中国开设代表处时,必须委任一个首席代表。同时,也可以委任一个或多个的一般代表。


4、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权责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是代表处的负责人。但是,中国法律并未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由于中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对于首席代表或代表签署的文件是否对外国企业具有约束力尚无定论。

进一步而言,如果第三方就首席代表或代表所作的超出其权限的行为而向外国企业提出索赔或要求,中国法律未规定该外国企业是否可以以外国企业办事处首席代表的行为超越了其权限范围而对抗第三人。因此,为了在实践操作中避免出现问题,外国企业在设立办事处时,对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从而限制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行为可能产生的约束外国企业的效力。


二、雇佣人员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不能直接聘用中国工作人员,而是要委托当地的外事服务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办理中国工作人员的聘用手续。上述外事服务公司,与中国个人签订雇佣合同,负责管理职工个人的档案,发放工资并提供退休、保险、医疗等各种服务。外事服务公司将这些中国职工外派到办事处工作,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该外事服务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办事处的中国雇员与办事处之间并无直接的雇佣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外事服务公司与中国雇员之间的关系才是雇佣关系。

因为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不是其中国工作人员的雇主,代表处无法定义务必须遵守中国劳动法关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实践中,虽然办事处往往把自己视为是中国雇员的雇主,而尽量遵守中国劳动法的各种规定,但是,由于代表处地位的特殊性,代表处没有能力和资格提供某些劳动法规定的雇主的强制性义务。如养老保险,中国不允许办事处为其中国雇员购买,只能由外事服务公司提供。

通常,外事服务公司向办事处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而外事服务公司将该费用的一部分支付给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处的雇员作为工资,其他一部分用于支付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然后将剩余部分作为外事服务公司的利润。作为办事处的雇员,其从外事服务公司得到的报酬较少,因此代表处往往另行直接支付给其雇员津贴,以达到雇员和代表处之间商谈的工资标准。

这种制度目前正在发生变化,许多外事服务公司已开始采取灵活的态度,例如它们愿意只向办事处收取最低的人头费,该费用中不包括雇员的任何工资和社会福利,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代表处的负担。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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