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董事须就每个财政年度拟备符合第 380 及 383 条的报表。
(2) 除第 (3A) 款另有规定外,如在有关的财政年度终结时,公司是控权公司,则董事须以就该财政年度拟备符合第380、 381 及 383 条的综合报表代替。
(3) 如有以下情况,第 (3A) 款适用 —— ( 由 2018 年第 35 号第 42 条修订 )
(a) 在有关财政年度终结时,公司是另一法人团体的全资附属公司; ( 由 2018 年第 35 号第 42 条代替 )
(b) 以下情况 ——
(i) 在有关财政年度终结时,公司是另一法人团体的非全资附属公司;
(ii) 在该财政年度终结前最少 6 个月,董事以书面方式告知成员他们拟不就该财政年度拟备综合报表,而该通知不关乎任何其他财政年度;及
(iii) 直至该财政年度终结前 3 个月的日期,没有成员藉以下方式响应该通知:向董事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就该财政年度拟备综合报表;或
(c) 以下情况 ——
(i) 在有关财政年度终结时,公司是另一法人团体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及
(ii) 在该财政年度终结前,所有成员均以书面同意不就该财政年度拟备综合报表,而该同意不关最后更新日期经核证文本乎任何其他财政年度。 ( 由 2018 年第 35 号第42 条增补 )
(3A) 如 ——
(a) 本款因第 (3)(a) 款而适用 —— 董事须就有关财政年度拟备 ——
(i) 符合第 380 及 383 条的报表;或
(ii) 符合第 380、 381 及 383 条的综合报表;或
(b) 本 款 因 第 (3)(b) 或 (c) 款 而 适 用 —— 董 事 须 就 有关财政年度拟备符合第 380 及 383 条的报表。 (由2018 年第 35 号第 42 条增补 )
(4) 如就根据第 429 条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根据第430 条送交成员或由该公司以其他方式传阅、发布或发出的财务报表的文本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使第 (1)、 (2) 或 (3A) 款获遵守,有关董事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300,000。
(5) 如就根据第 429 条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根据第430 条送交成员或由该公司以其他方式传阅、发布或发出的财务报表的文本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使第 (1)、 (2) 或 (3A) 款获遵守,有关董事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300,000 及监禁 12 个月。
(6) 凡某人被控犯第 (4) 款所订罪行,如确立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确实相信,有胜任而可靠的人 ——
(a) 已获委以确保第 (1)、 (2) 或 (3A) 款 ( 视属何情况而定 )获遵守的责任;及
(b) 能够执行该责任,即属免责辩护。
( 由 2018 年第 35 号第 42 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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