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公司(香港分公司)的註冊常見問題
1. 非香港公司是否須要在香港註冊?
如非香港公司屬法人團體,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便須根據《公司條例》第 XI 部註冊。
2. 何謂「營業地點」?
依據《公司條例》第 341 條,「營業地點」包括股份過戶處或股份登記處,但不包括《公司條例》附表 24 指明的辦事處。
3. 何時須要根據《公司條例》第 XI 部註冊?
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申請註冊。
4. 申請註冊須提交什麼文件?
(a) 申報下列資料的指明表格 N1 「在香港註冊的非香港公司詳情」:
- 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日期;
- 公司在香港和註冊成立地方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
- 公司在註冊成立地方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 公司董事、秘書及在香港獲授權代表的資料。
「獲授權代表」指獲授權代表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任何須向公司送達的通知的送達的人。如獲授權代表屬個人,該人必須居於香港;如獲授權代表屬法人團體或商號,則必須是律師法團、《專業會計師條例》 ( 第 50 章 ) 第 2 條所指的執業法團,或律師商號或執業會計師商號。
(b) 界定公司組織的文書的核證副本,例如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憲章和法規;
(c) 公司獲成立爲法團的地方的政府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的核證副本;及
(d) 公司根據成立為法團所在的地方的法律或在其註冊成為公司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類似的監管機構的規章所規定須發表的最近期帳目的核證副本。
5. 如第 4(b) 、 (c) 和 (d) 段所述的公司文件所用的語文並非中文或英文,是否需要提交中文或英文譯本?
公司只須提交章程和最近期發表的帳目的經核證中文或英文譯本存檔。至於「公司註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則須提交原文的核證副本及經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6. 如何核證公司文件及相關的譯本?
如有關文件並非正本,須依據《公司 ( 表格 ) 規例》第 3 或 7 條核證,譯本則須依據該規例第 6 或 7 條核證。
7. 《公司條例》的條文有否規管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法人名稱?
依據《公司條例》第 337B 條,如非香港公司的法人名稱與出現于或應已出現于公司註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或過分相似,處長可于該公司遵從《公司條例》第 333 條的規定之日、或因曾經更改法人名稱而遵從第 335 條規定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內,向該公司送達一份通知書。收到通知書的公司須提交指明表格 N12 「非香港公司獲批准在香港經營業務所采用的名稱的陳述書」,指明一個經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公司建議在香港經營業務時采用的名稱。
8. 非香港公司的註冊費用是多少?
- 發出「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的費用爲港幣 1,425 元
- 存放文件費用為港幣 295 元
需留意,繳納予香港公司註冊處的存放文件的費用是不能退回的。
9. 可獲發什麼文件?
您可獲發「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該證書的簽發日期就是您的香港分公司的成立日期。
10. 完成註冊非香港公司(香港分公司)需時多久?
一般來說,發出「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需時 16 個工作天。
11. 非香港公司(分公司)註冊完成後,可以開始銀行帳戶嗎?
可以,當分公司領取註冊證書後,公司就可以到自己選定的銀行申請開設公司帳號。公司可以自由選擇把賬戶開設於香港或者是其總機關的登記處。
12. 非香港公司(分公司)的營業範圍有沒有收到限制?
非香港公司和香港本地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可以從事法律所允許的經營活動,例如,從事零售、批發、顧問服務、培訓服務。一般而言,這些經營活動不需要其他特許的牌照。某些經營活動需要額外的牌照,例如財務服務和公共運輸等。
相關資料: 香港分公司(即非香港公司)的註冊登記程序和費用 香港責任有限公司(私人公司)的註冊程序(全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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