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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簡介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簡介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就其所得額徵收的一種稅。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幷於1991年7月1日起實施。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特點:1、納稅人具有特殊性,僅限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2、按照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確立稅收管轄  範圍;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與確定較爲複雜,征管難度大;4、注重稅收政策的穩定性和稅法的適用性。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兩類。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産經營的外國國籍的企業、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雖然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包括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兩類。生産經營所得也可以稱爲利潤所得,它是指企業通過生産、經營活動而獲得的利潤。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産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所取得的經營所得稅率爲30%,地方所得稅稅率爲3%,總體稅負是33%。

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稅率爲20%。


四、應納所得稅的計算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産、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减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爲應納稅的所得額。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五、稅收優惠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産、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减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本法施行前國務院公布的規定,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産性項目給予比前款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征、减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産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征、减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後繼續執行。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减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産、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决算報表。


繳納的所得稅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所得爲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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