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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北京代表機構設立程序

外國企業常駐北京代表機構設立程序


一、外國企業申請在北京設立代表處的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凡設立在一年以上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及經濟團體、經濟組織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由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設立一年以上”這個規定已經廢除。現在任何先開設的外國公司都可以申請在中國登記成立代表處)。


機構設立後的活動只能涉及業務聯繫、產品介紹、市場調查、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方面的工作,不得從事直接性經營活動。


二、申請開設代表處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辦理手續


1、設立機構的申請書。內容包括外國企業背景、業務情況,代表處設立目的、業務範圍、首席代表、駐在地址、設立期限等,申請書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駐機構代表的授權書(提供原件)。
2、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駐機構代表的授權書(提供原件)。
3、公司所在國或所在地區有關當局合法開業證書的影印件(香港地區的公司除提供註冊影印件外,另提供有效期內商業登記證書的影印件。美國公司除提供簽署的公司開業證明外,還須提供章程複印件)。開業文件需經由中國駐當地大使館、領事館公證。
4、 公司所在國或所在地區的銀行提供的銀行資信證明。資信證明中應註明公司註冊資本和目前的存款位數及帳戶開立或資金往來的信譽情況(明確表明銀行與客戶業務往來情況或信譽程度一般、良好、或令人滿意)等內容,並由該行負責人或業務經理簽字。
5、提供派駐機構代表的簡歷(首席和其他代表),要求詳細、具體、真實、包括學歷及工作簡歷,時間不能間斷。每位代表提供四張黑白照片。
6、提供代表的身分證明。外籍人員提供所在國護照影印文件,港澳同胞提供回鄉證及長期身分證的影印本。如國內人員出任機構首席代表或代表,需先經過政府指定部門同意,出具證明文件。
7、提供涉外經營資格飯店、寫字樓簽署的辦公地點租賃協議書影印文件,租期至少一年。如有必要向出租方索取北京市工商局簽發的涉外證明。
8、中國台灣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台灣公司需設立一年以上,註冊資本500萬新台幣以上,而且在中國大陸已有投資。除提供上述文件外,另需要提供公司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投資項目營業執照複印本。
9、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譯文。
10、如首席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到北京外經貿委取批准證書,需提供代批准授權書。


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四、領取工商註冊證書後,辦理下列手續


1、公安局辦理登記審案及刻章
2、技術監督局辦理企業代碼證
3、外匯管理局審案及申請開立外匯帳戶
4、銀行開戶(外匯帳戶及人民幣帳戶)
5、北京市地稅局辦理納稅登記手續
6、國家稅務局辦理納稅登記手續
7、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8、選擇外企服務部門辦理雇傭人員的手續
9、勞動局辦理外籍人員的就業許可及就業證
10、公安局辦理外籍人員居留證及多次往返簽證
注:每人提供2吋照片5張,如各部門有特殊要求,客戶須與我公司積極配合。


五、變更及延期手續


機構在正常營運後,如發生變更(如名稱、地址、業務範圍、首席代表及代表)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一次批准有效期為三年,在到期前三個月辦理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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