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公司(海外公司)的登記程序
登記海外公司手續
如果你的公司成立於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又想在本港拓展業務,你必須在開業日期起計一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
註冊所需之文件及有關資料
以下文件必須提交到公司註冊處:
a. 憲章、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的核證副本;
b. 填妥申請表格第1(b) 號一份包括:
i. 董事及秘書資料
ii. 在香港獲授權代表*海外公司的人員資料
iii. 公司在香港及註冊成立地點的主要營業地點; 及
iv. 公司在註冊成立地點的註冊辦事處
c. 于(二甲)項所述代表人員之委任備忘錄或授權書
d. 同海外註冊證明書的副本(或同等效力文件)
e. 公司最近期帳目的核證副本,如已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在申請登記時豁免提交,則不用提交
注釋: 授權代表* ─ 可以委任律師或專業會計師, 但不能委任公司或合夥人作授權代表
如以上述的一、三、四、五之原文文件非屬英文, 則需另外再加一份英譯本的經核證副本
所需的處理時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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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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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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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為港幣1,720元 (美元221)加港幣20元 (美元2.56)作為註冊文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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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更多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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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聯絡香港金鐘政府合署29字樓海外公司註冊組查詢 電話: (852) 2867 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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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的公司,如要在香港經營業務,則必須按照公司條例第十一項,於確立營業地點後一個月內登記成為分公司或分行。
登記手續
申請登記時,需向公司註冊處呈交下列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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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公司章程及組織細則,或等效文件(經核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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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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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秘書名單,與及有關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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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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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授權代表有關外國公司接收送達的法律文件及通知的駐香港人員名單。(注:專業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可出任為該公司的授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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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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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關外國公司為公眾公司及其註冊所在地的法例規定其必須公開帳目,則申請登記時需出示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表(經核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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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登記分公司以母公司的名稱在香港經營,而公司註冊官認為該名稱與已在本港登記的另一間公司相同,或令人誤解有關公司在香港的業務性質而引致公眾受到損害,該分公司可能會被要求更改名稱,換上可接受的經營名稱。
申報及公開公司資料規定
如上述登記設立分公司時所呈交的資料有所變更,有關外國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外國公司並需最少每年一次及每隔不超過十五個月,向公司註冊處遞交有關報表,確認前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並無變更。如該外國公司為公眾公司,而其註冊所在地的法例規定其必須公開帳目,則需一併送交該公司上個財政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經核正副本)。
如公司註冊官認為所呈交的文件並不足以披露該有關外國公司的財務狀況,或如該公司的註冊所在國的司法管轄並無同等規定,註冊官可要求該公司提交額外文件及進一步資料。
非香港公司(前稱海外公司)的管理規定
外國公司依法由其委任授權的個人或多位人士代表(見上述「登記手續」一項)。該等代表人必須居住於香港,以負責代該公司接收送達的訴訟文件及通知。該等人士並須負責確保有關外國公司符合公司條例內適用於在香港登記的分公司的規定。
外國公司必須在其香港註冊辦事處,及在香港的所有營業地點的當眼地方展示其公司名稱及原來註冊所在國。該等資料亦必須清楚印在該公司的所有單據、信紙、通知書及其他正式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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