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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9716日 穗地稅函[2009]374


局屬各單位: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近期下發了《關於授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作為印花稅核定徵收試點單位的批復》(粵地稅函[2009]544號),同意我局開展印花稅核定徵收試點工作。現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印花稅徵收和繳納行為,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應當設置統一的《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各類應納稅憑證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納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納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納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但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認為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第三條  在我市範圍內對部分行業的部分印花稅稅目實行核定徵收。核定徵收印花稅按照《印花稅核定徵收範圍及核定率》(見下表)執行。
  核定徵收是指納稅人根據當月(稅款所屬時期)的收入及支出金額,按核定率確定計稅依據,並據以計算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核定徵收範圍及核定率


企業類型


稅目


核定依據


核定率


工業企業


購銷合同


銷售收入


和採購金額


收入和採購金額合計75%


商業企業


收入和採購金額合計50%


建築安裝企業


(不含外地來穗施工企業)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收入


和分包支出


工程承包收入和分包支出金額合計100%


房地產開發企業


產權轉移書據


銷售(含預售)收入


100%


  說明:建築安裝企業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分包款不得從工程承包收入中扣除。
  第四條  核定率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
  第五條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採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
  建築安裝企業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適用稅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權轉移書據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含預售)收入×核定率×適用稅率。
  第六條  核定徵收範圍內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在本辦法實施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對本辦法實施後履行部分已繳納的印花稅稅款,可以從當期核定應納印花稅稅款中扣減,不再履行部分已繳納的印花稅稅款不予扣減。當期核定的應納印花稅稅款不足扣減的,不足扣減部分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須提交當月的《印花稅核定徵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報告表》(附件1),並完整保存已納稅的應納稅憑證備查。
  納稅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採用簡易方法計算一份應納稅憑證可扣減稅款的總限額。計算公式為:
  可扣減稅款總限額=應納稅憑證已繳納印花稅金額×(應納稅憑證尚未履行期限/應納稅憑證約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以月為單位。
  第七條  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印花稅核定鑒定表》(附件2),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後,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附件3)。納稅人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但不提出核定申請的,主管地稅機關可直接核定並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
  第八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15日前自行申報納稅,並提交《印花稅核定徵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報告表》;各區(市)地稅局應在22日前向市局匯總報送《印花稅核定徵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匯總報告表》(附件4)。
  第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或隱瞞核定徵收印花稅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範圍及核定率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稅收政策調整及稅收征管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對於《印花稅核定徵收範圍及核定率》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應納稅憑證,按現行規定據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8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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