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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維護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人入境就業]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第三條 [適用範圍]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註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 [參保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由境內工作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條 [社會保險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在達到中國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六條 [繼承]外國人死亡的,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七條 [境外生存認證]在中國境外享受按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外國人,應當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生存證明,或由居住國有關機構公證、並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生存證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適時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外國人按月或者不定期提供生存證明。


第八條[爭議處理]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或者境內工作單位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境內工作單位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外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九條 [互免協定]具有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多邊協定國家國籍的人員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其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按照協議規定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為外國人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一條 [港澳臺人員參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就業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港澳臺人員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為港澳臺人員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



外國人參加中國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障號碼由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有效證件號碼組成。外國人有效證件為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和有效證件號碼之間預留一位。其表現形式為:





1.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按“ISO 3166-1-2006§國家及其地區的名稱代碼的第一部分國家代碼規定的3位元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國為DEU,丹麥DNK。遇國際標準升級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確定代碼升級時間。


取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與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中第1-3位元的國家或地區代碼一致(也為三位)。


2.預留位元1位元,預設情況為0,在特殊情況時,可填寫數位為1至9。


3.編制使用外國人有效護照號碼,應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元。編制使用《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為該證件號碼中第4-15位號碼。


(1)以在我國某用人單位工作的持護照號G01234—56的德籍人員為例,其社會保障號碼為:DEU0G0123456


國家或地區代碼 預留位元 有效護照號碼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國某用人單位工作的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DNK324578912056的丹麥籍人員為例,其社會保障號碼為:DNK0324578912056


國家或地區代碼 預留位元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


DNK 0 324578912056


4.資料庫對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預留18位長度(其中有效護照號碼最多為14位)。編制號碼不足18位元的,不需要補足位元數。


5.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在中國唯一且終身不變。其證件號碼發生改變時,以初次參保登記時的社會保障號碼作為唯一標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變更情況進行相應的記錄。



附件2:


港澳臺人員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



港澳臺人員參加內地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障號碼由參保人員所在地區代碼、有效證件號碼組成。港澳居民有效證件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有效證件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所在地區代碼和有效證件號碼之間預留一位。其表現形式為:





1.香港特別行政區代碼為HKG,澳門特別行政區代碼為MAC,臺灣地區代碼為TWN。


2.預留位元1位元,預設情況為0,在特殊情況時,可填寫數位為1至9。


3.編制辦法


(1)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代碼(HKG)+預留位(0)+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號碼第2-9位的終身號。


以在我國某用人單位工作的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號H1234567800的香港居民為例,其社會保障號碼為:HKG012345678。


(2)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澳門特別行政區代碼(MAC)+預留位(0)+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號碼第2-9位的終身號。


以在我國某用人單位工作的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號M8765432100的澳門居民為例,其社會保障號碼為:MAC087654321。


(3)臺灣地區居民:


臺灣地區代碼(TWN)+預留位(0)+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第1-8位的終身號。


以在我國某用人單位工作的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11223344的臺灣居民為例,其社會保障號碼為:TWN011223344。


4.資料庫對社會保障號碼預留18位長度,港澳臺人員編制號碼不足18位元,不需要補足位元數。


5.港澳臺人員社會保障號碼在內地唯一且終身不變。其證件號碼發生改變時,以初次參保登記時的社會保障號碼作為唯一標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變更情況進行相應的記錄。


 


關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起草說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我們研究起草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


目前,來我國就業的外國人(包括外國專家,下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或者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直接招用的外國人;另一類是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或者註冊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境內工作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外國人。以上兩種人員都應當依法辦理就業手續並取得相應的就業證件,按照本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第二條、第三條)。


(二)參加險種


《社會保險法》對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已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遵循法律規定和國際慣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應當參加職工類社會保險,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第三條)。


(三)社會保險待遇


一是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五條第一款);二是規定“在達到中國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第五條第二款);三是規定“外國人死亡的,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餘額可以繼承§(第六條)。


(四)境外居住生存認證


按照國際慣例,對於在境外居住並享受本國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需要定期提供生存證明。徵求意見稿規定,在中國境外享受按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外國人,應當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生存證明,或由居住國有關機構公證、並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生存證明(第七條第一款);同時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社保經辦機構可以適時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外國人按月或者不定期提供生存證明(第七條第二款)。


(五)執行互免協定國家的外國人的參保問題


國際上處理雙重或者多重參加社會保險問題的通行做法是簽訂雙邊或者多邊協議。我國已與有關國家簽訂了互免社會保險繳費的協議。根據互免雙邊協定的規定,對具有與中國簽訂互免社會保險繳費協定國的國籍,並提供協議國出具的參保證明的外國人可免除協議規定險種的繳費義務,也不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因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具有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多邊協定國家國籍的人員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其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按照協議規定辦理§(第九條)。


(六)社會保障號碼


《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由於外國人沒有我國的居民身份號碼,因此,徵求意見稿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為外國人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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