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解除嗎?
A: 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並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Q: 請問合同是否可以部分解除?
A: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買賣標的具有可分性的買賣合同可以部分解除。但部分解除的前提是合同內容本身要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可分性,而可分性的判斷標準需要結合合同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來判斷的,如果當事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從部分解除中得以保全,則該合同不能部分解除。
3. Q: 請問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嗎?
A: 有。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 Q: 請問是否可以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放棄《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
A: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合同救濟權利,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預先放棄法定解除權,必然違反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和第六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合同中有關預先放棄法定解除權的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5. Q: 請問應如何認定合同解除權的放棄?
A: 合同解除權的放棄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作出。合同解除權產生以後,解除權人作出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合同解除權的放棄:(1)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明確表示放棄合同解除權;(2)接受對方繼續履行合同;(3)解除權人起訴要求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