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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納稅區別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公司的納稅區別

個人創業者在初創業時,往往因弄不清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而不知道選擇哪種形式註冊,本文將詳細解釋這三者的納稅區別。

一、   定義

1、    個體工商戶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對債務負無限責任,不具備法人資格。

2、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資全部歸屬於一個股東,具有完全法人資格。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間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   涉稅規定

1、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業主的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對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2、    個人獨資企業

依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當公司進行利潤分紅時,如果投資方為自然人,那麽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時,還應就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如果投資方為法人,那麽股東分得的股息、紅利,屬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可以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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