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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表處)的經營範圍及運營權力

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處(代表處)的經營範圍及運營權力


外國企業(公司)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表處)的經營範圍最初應當在向審批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和確認後,該經營範圍將被列明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証上。外國企業(公司)的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証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範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在實踐中,一般外國企業辦事處的登記証上都注明不得從事直接經營活動或類似字樣。但是,中國法律對於經營活動的概念並無準確的定義。

雖然中國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並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例如,為了辦公需要,辦事處必須購置辦公用具。

顯而易見,一個代表處與一家計算機公司簽訂的購買一台計算機供其自用的購銷合同,應當視為有效合同,代表處簽訂該合同,僅是為了其自身運轉和存在的需要,並未超越其經營範圍。相反,如果辦事處與某家計算機公司簽訂了購買一台計算機的合同,其目的是為了將這台計算機轉賣給第三方以營利,則這種購銷活動應視為是商業活動,是一種經營行為,代表處從事該類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以人民幣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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