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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首席代表權責和代表處的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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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首席代表權責、代表處的經營範圍和營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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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及雇員
首席代表(Chief Representative)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是辦事處的負責人。但是,中國法律並未對辦事處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權限作出明確規定。由於中國法律無明確規定,對于首席代表或代表簽署的文件是否對外國企業具有約束力尚無定論。
進一步而言,如果第三方就首席代表或代表所作的超出其權限的行為而向外國企業提出索賠或要求,中國法律未規定該外國企業是否可以以外國企業辦事處首席代表的行為超越了其權限範圍而對抗第三人。因此,為了在實踐操作中避免出現問題,外國企業在設立辦事處時,對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從而限制首席代表或代表的行為可能產生的約束外國企業的效力。
雇傭人員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不能直接聘用中國工作人員,而是要委託當地的外事服務或政府指定的單位辦理中國工作人員的聘用手續。上述外事服務公司,與中國個人簽訂雇傭合同,負責管理職工個人的檔案,發放工資並提供退休、保險、醫療等各種服務。外事服務公司將這些中國職工外派到辦事處工作,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該外事服務公司簽訂一份服務合同。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辦事處的中國雇員與辦事處之間並無直接的雇傭關系,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關系,外事服務公司與中國雇員之間的關係才是雇傭關係。
因為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不是其中國工作人員的雇主,代表處無法定義務必須遵守中國勞動法關于雇主和雇員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實踐中,雖然辦事處往往把自己視為是中國雇員的雇主,而盡量遵守中國勞動法的各種規定,但是,由於代表處地位的特殊性,代表處沒有能力和資格提供某些勞動法規定的雇主的強制性義務。如養老保險,中國不允許辦事處為其中國雇員購買,只能由外事服務公司提供。
通常,外事服務公司向辦事處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而外事服務公司將該費用的一部分支付給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的雇員作為工資,其他一部分用於支付各種社會保險等福利,然後將剩餘部分作為外事服務公司的利潤。作為辦事處的雇員,其從外事服務公司得到的報酬較少,因此代表處往往另行直接支付給其雇員津貼,以達到雇員和代表處之間商談的工資標准。
這種制度目前正在發生變化,許多外事服務公司已開始採取靈活的態度,例如它們願意只向辦事處收取最低的人頭費,該費用中不包括雇員的任何工資和社會福利,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代表處的負擔。
代表處的經營範圍及運營權力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處的經營範圍最初應當在向審批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和確認後,該經營範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証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証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範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在實踐中,一般外國企業辦事處的登記証上都注明不得從事直接經營活動或類似字樣。但是,中國法律對於經營活動的概念並無準確的定義。
雖然中國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並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例如,為了辦公需要,辦事處必須購置辦公用具。
顯而易見,一個代表處與一家計算機公司簽訂的購買一台計算機供其自用的購銷合同,應當視為有效合同,代表處簽訂該合同,僅是為了其自身運轉和存在的需要,並未超越其經營範圍。相反,如果辦事處與某家計算機公司簽訂了購買一台計算機的合同,其目的是為了將這台計算機轉賣給第三方以營利,則這種購銷活動應視為是商業活動,是一種經營行為,代表處從事該類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並處以人民幣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資料:
外國企業、台港澳企業在中國上海設立代表處的要求、程序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稅務簡介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辦事處登記設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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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兩條同類信息: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稅務簡介中國常駐代表機構變更及註銷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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