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徵收範圍和納稅義務人
(1)徵收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貨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的貨物。
(2)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2.稅率及適用範圍
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零稅率 |
適用範圍 出口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
13% |
1.糧食、食用植物油 |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
3.圖書、報紙、雜誌 |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17%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除了零稅率、13%稅率以外的其他貨物銷售或進口 |
6% |
非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 |
4% |
小規模商業企業(需每年申請核定) |
3.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
(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爲月銷售額2000°5000元,
本市爲5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起征點爲月銷售額1500°3000元,
本市爲3000元;
(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爲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本市爲200元。 注:增值稅起征點適用範圍只限於個人。
4.進項、銷項、應納稅額計算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1)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免稅農業産品、收購的廢舊物資和發生貨物運輸費用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或運輸費)×扣除率;
4)經國務院批准,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應稅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爲7%。凡1998年7月1日以後申報抵扣的運輸費用進項稅額,不論運輸發票何時開具、其所注明的運輸費用是否已經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經國務院批准,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産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産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購進固定資産(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優惠見第四篇); ②用於非應稅專案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③用於免稅專案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④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⑤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⑥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進項稅額抵扣時限的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僞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僞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後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稅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納稅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運輸發票、廢舊物資發票、海關完稅憑證,應根據相關發票或抵扣憑證的內容逐票填寫《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報送,納稅人除報送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相關的電子資訊。未單獨報送紙質資料及電子資訊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並向貨物購買方或應稅勞務接受方收取的增值稅額。
(1)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2)計算銷項稅額的銷售額:
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爲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ì抵扣時,其不ì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式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5.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搆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6.納稅義務和納稅期限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爲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爲報關進口的當天。其中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爲: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爲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爲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銷售貨物,爲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爲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爲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爲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爲,爲貨物移送的當天。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納稅人出口貨物,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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