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2.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産、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課稅物件及所得來源
(1)課稅物件: 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中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2)所得來源: 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國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4.稅目稅率表。
(1)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産、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爲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爲3%。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都應當繳納20%的預提所得稅。
5.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産、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爲應納稅的所得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爲原則。 計算公式如下: (1)製造業 應納稅所得額=産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2)商業 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3)服務業 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淨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4)其他行業,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6.成本費用列支規定和年度虧損彌補
(1)年度虧損彌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産、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成本費用列支規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各項不得列爲成本、費用和損失: ①固定資産的購置、建造支出; ②無形資産的受讓、開發支出; ③資本的利息; ④各項所得稅稅款; ⑤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⑥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⑦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⑧用於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⑨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 ⑩與生産、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産、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有管理費彙集範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並附有註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准予列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其分支機搆合理分攤與其生産、經營有關的管理費。
3)企業發生與生産、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准予列支。
企業借款用於固定資産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産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産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産的原價。
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於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4)企業發生與生産、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爲費用列支:
全年銷貨淨額在15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淨額的5‰;全年銷貨淨額超過1500萬元(含本數)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淨額的3‰。
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5)企業在籌建和生産、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爲各所屬期間的損益。
6)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准予列支。
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7)企業的固定資産,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産、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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